濮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针对濮阳市建筑工程领域的法规,旨在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该条例的全文内容。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濮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制定设计方案,并明确设计方案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质量要求。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工程设计目标和任务、工程设计原则和技术标准、主要工艺流程和设备选型、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概算和预算等内容。
二、设计阶段的要求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殊情况,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如果确有必要进行变更,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并重新提交设计文件。同时,建设单位还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应当建立工程设计档案和质量安全记录,并定期进行归档和整理。
三、施工阶段的要求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施工阶段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得到满足。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施工阶段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同时,建设单位还应当加强对施工材料和设备的检验检测工作,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施工阶段应当建立施工质量安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施工质量安全方面的投诉和纠纷。
四、监理阶段的要求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监理阶段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理。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同时,监理机构还应当建立监理档案和质量安全记录,为日后的质量安全评估提供依据。
五、质量验收的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组织对建筑工程进行质量验收。质量验收应当包括外观检查、结构性能检测、材料检验等内容,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同时,质量验收还应当出具质量验收报告,作为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的重要依据。
濮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建筑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各个环节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标准,以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建设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该条例的各项要求和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