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确保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和使用功能。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这些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例如,水泥应当具有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钢筋应当具有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以及进场验收记录等相关证明文件。只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材料才能被用于建筑工程的建设中。
建设单位还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这些材料同样需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并具有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例如,砖瓦应当具有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电气设备应当具有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以及安装验收记录等相关证明文件;商品混凝土应当具有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以及配合比设计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只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材料才能被用于建筑工程的建设中。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第五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向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并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具有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为人们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