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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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并保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

1. 确定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2.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监督管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二、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1. 对施工现场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和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2.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和处理,确保施工质量不受影响。

3. 对施工单位的技术资料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和管理,确保其真实有效。

4. 对竣工验收材料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监督管理的方式和手段

1. 采用现场检查、抽查、巡查等方式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2. 建立施工现场信息平台,实时收集、整理、分析和反馈相关信息。

3. 定期组织现场质量安全会议,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研究对策。

四、监督管理的档案管理

1. 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记录监督管理的内容、要求、方式和手段等信息。

2. 将监督档案保存至工程竣工后一定年限,以备后续审查和复查。

五、监督管理的责任追究

1. 对于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和处理。

2. 对于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3. 对于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只有加强监督管理,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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